第86问:淘汰落后产业的电价标准是什么?

   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,对电解铝、铁合金、电石、烧碱、黄磷、锌冶炼、水泥、钢铁等8个高耗能行业按照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,将企业区分为淘汰类、限制类、允许和鼓励类,并实行差别电价。对上述行业中的允许和鼓励类企业,其电价按《浙江省电网销售电价表》中相应的电价执行;上述行业中的限制类和淘汰类企业,其电价按《浙江省电网销售电价表》中相应电价每千瓦时分别提高0.10元和0.30元执行。宁波市政府根据产业结构调整要求,对不锈钢熔炼行业和铸造行业实施了差别电价政策。

    一、宁波市不锈钢企业差别电价政策执行标准

    按企业的设备配置情况,按三类标准执行差别电价政策:只有中频炉的企业,按企业全部用电执行淘汰类差别电价政策,加0.30元/度;只有中频炉和精炼炉或只有中频炉和冷轧(热轧)工序的企业,按企业全部用电的60%执行淘汰类差别电价政策,加0.30元/度;拥有中频炉和精炼炉、有后道热轧或冷轧工序的企业,按企业全部用电的40%执行淘汰类差别电价政策,加0.30元/度。

    二、宁波市铸造行业差别电价政策执行标准

    对存在淘汰类的落后工艺(设备)企业,执行淘汰类差别电价,按企业全部用电加0.30元/千瓦时;对存在限制类的落后工艺(设备)企业,执行限制类差别电价,按企业全部用电加0.10元/千瓦时;对低效企业,执行限制类差别电价,按企业全部用电加0.10元/千瓦时。

 

    政策依据: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《转发省物价局等4部门关于浙江省差别化电价加价实施意见的通知》(浙政办发〔2013〕2号)、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《关于印发对全市不锈钢企业执行差别电价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》(甬政办发〔2011〕282号)、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《关于推进全市铸造行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》(甬政办发〔2014〕36号)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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